金門縣金城鎮民代表會旁聽規則
第一條:本規則依金門縣金城鎮民代表會議事規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會議除依照金門縣金城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,由主席或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
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例席人員之請求,經會議通過得舉行秘密會議禁止旁聽,餘概公開之。
第三條: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拒絕其旁聽:
一、攜帶兇器及危險物品者。
二、酒醉昏亂者。
三、隨帶孩童者(十二歲以下不得進場)
四、精神異狀者。
第四條:旁聽人應於入場前先行簽名於旁聽人簽名簿。
第五條:旁聽人數超過所設旁聽座位時,得限制入場。
第六條:旁聽人無發言權。
第七條: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,如有妨礙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制止者,令其退場。
第八條:本辦法經本會大會通過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