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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106-07-28

一、代表人數:本會代表由本鎮之選舉人,以不分區選舉產生,計十一席。
二、主席、副主席:本會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代表以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;於代表宣誓就職後,即席選舉產生。
三、大會、審查小組:

〈一〉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單位,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:

  1. 定期大會: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分別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召集之,每次會期十二日。
  2. 臨時大會:經鎮長、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主席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。每次會期不得超過三日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。

〈二〉審查小組:每一代表參加一審查小組為原則,由主席擬定提出大會通過之。

  1. 第一審查小組:審查民政、社會、行政、人事。
  2. 第二審查小組:審查建設、觀光、環保、主計。

四、職員(工)編制:

〈一〉戰地政務期間,由縣政府遴派鎮公所或服務站職員兼任秘書及幹事。
〈二〉戰地政務終止後,於民國八十二年始正式核派專任人員,置秘書、組員及工友各一人,處理會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