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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輕適能」運動場館停業消費爭議 --可檢具證明向發卡機構提出持卡人爭議帳款聲明
  • 發布單位:建設處

日期:109/03/05 

資料來源:消費者保護處


日前「輕適能」運動場館之相關企業(下稱「輕適能」)陸續停業有16店,有3百餘人提出申訴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(下稱行政院消保處)於近日召開協調會議結果,收單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凱基銀行)表示對於業者未能履約,消費者刷退仍未獲退款者或未曾辦理刷退者,可提出「持卡人爭議帳款聲明書」向發卡機構聲明爭議帳款,辦理退款事宜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「輕適能」停業案一事,經媒體於本(109)年2月12日披露,行政院消保處除請「輕適能」之控股公司所在地之台北市政府行政調查外,並於本年2月27日邀集「輕適能」業者、教育部體育署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、凱基銀行及台北市等七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等召開會議。「輕適能」確認已有16店停業;凱基銀行表示對於業者未能履約,消費者刷退仍未獲退款者或未曾辦理刷退者,可依「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」(附件)之規定,檢具相關佐證資料,向發卡機構提出持卡人爭議帳款之聲明。
消費者主張持卡人爭議帳款聲明之相關程序、證明文件及期限如下:
一、相關程序:先向「輕適能」尋求解決,如無法解決時,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,填妥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」連同「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」寄送發卡機構,聲明書格式可向發卡機構索取。
二、應檢具之證明文件:
(一) 已辦理刷退,未獲退款者:1.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」(聲明書需詳述殘值計算說明或另附殘值計算說明)。2.「退貨折讓單」或「刷退證明」3.課表或是app點數的截圖等殘值證明 4.若已辦理退款無合約影本則提供「合約異動申請表」等佐證資料。
(二)未辦理刷退者:1.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」(聲明書需詳述殘值計算說明或另附殘值計算說明) 2.課表或是app點數的截圖等殘值證明3.合約影本(若無法提供合約,應述明理由)。 (如需「輕適能」提供上開證明文件者,可透過service@lightfitnesstaiwan.com 與輕適能聯絡。)
三、聲明期限: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」需在服務未獲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,且自交易清算日起算(刷卡後經清算)之540日曆內提出申請。 
至於「輕適能」和平店已於本年2月29日結束申請退款作業,消費者如有退款之申請,可透過service@lightfitnesstaiwan.com與「輕適能」聯絡。
最後行政院消保處同時呼籲本案受害之消費者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,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(https://cpc.ey.gov.tw/)進行線上申訴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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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版日期:109-03-05